【物业产权】“全权拥有”VS“联权共有”VS“分权共有”有何分别?

香港的物业产权形式多样,主要分为三种:由单人独资拥有物业的“全权拥有”,而联名持有则有两种,以业权比例区分的“分权共有”,以及“联权共有”。究竟有何分别?下面一起来看看。

全权拥有

“全权拥有”即是物业的业权全归一人,业主可以一个签名就能处理业权的买卖和处理按揭。现时,由于政府的楼市辣招,如非首置的人士买楼需要支付楼价15%的从价印花税,因此为了不浪费首置的名额,若供款能力许可,不少夫妻都会选择由一人全权拥有物业,以保留另一方的首置名额。

共同拥有

买物业除了可以单人全权拥有,亦可与其他人“夹份”买入,而夹份的名额以及人数并没有限制,可以是3人、4人一同买入单位,而且亦不限是近亲,可以是与祖父母或是朋友一起买。共同拥有可分两种方式:“联权共有”和“分权共有”。

联权共有

联权共有俗称“长命契”。如果夫妇以联权共有方式买入物业,两人都会被整体视为同一拥有人。当其中一人身故,该名人士权益将自动转移至其他在生的联权共有人,直至剩下最后一人为止。例如夫妇以联权共有持有物业,男方身故后,物业会变为女方全权拥有。另外,如要将物业出售,亦需要所有联权共有人士同意出售。

如果联权共有要转名作内部交易的话,要先改为分权共有,将物业业权平均分配,再出售其中一方的业权予另一方。

分权共有

若以分权共有方式买入物业,由不同业主根据他们所付的楼价比例分配业权。比较常见的业权分配有50/50,也有60%/20%/20%等的组合。

业主有权出售自己持有的物业业权,如持有物业的50%业权,则可出售物业50%业权,除非业主与其他持有人协议一同将所有业权一次过出售,否则无权代表其他业主出售他们的权益。不过,如非必要,很少业主会出售部份物业的权益,因为银行不会为业权不全的物业承造按揭,出售业权不全的半契楼,市值会大大降低。

至于,如果分权共有的其中一名业主身故,物业权益便成为其遗产的一部分,会按其遗嘱内容去作出分配。如死者没有立遗嘱,则按照无遗嘱继承法律而去作出分配。

不过无论是哪种联名拥有方式,如果业权人中间有纠纷,又或者其中一人出尔反尔,签了合约后却不愿签楼契,现实情况都会造成无法取得银行按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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