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放寛按保後,不少人採用高成數按揭置業減低首期支出,不過入息及壓測要求相對提高。若借款人申請按揭時入息不足以通過銀行審批,則需增加多一個擔保人(Guarantor) 或共同借款人(Co-borrower)以提高貸款能力,減低銀行風險。兩者其實不盡相同,今次專門為大家探討兩大分別,助按揭申請人有需要時作出明智選擇。
追討次序不同 銀行會先向借款人追討
業主即按揭人(Mortgagor)申請按揭時會成為借款人,即承擔按揭貸款的人,在按揭申請中必須要填寫,並且需負上還款責任。若借款人供款能力不足,需增加一個擔保人或共同借款人。
若借款人未有履行債務責任還款,銀行會先向借款人追討不果後再向擔保人追討欠款。不過若成為共同借款人,會與借款人承擔同等責任,銀行可直接向共同借款人追討欠款。
假如借款人斷供或逾期還款,會影響借款人及擔保人的信貸評級。如借款人失去供款能力,就會轉由擔保人承擔債務。因為按揭是以物業作抵押,若業主、借款人及擔保人未能還款的話,銀行有權接管及出售該物業。
借款人及擔保人的身份皆可取消,不過繁複程度不一。若借款人財政狀況有明顯改善,入息足以通過壓測後,可向銀行提交入息證明,申請取消擔保人,不需重新敍造按揭,另一方式是以轉按移除擔保人身份。
反之,若有其中一方希望退出借款人身分,除了要得到銀行同意外,還需要到律師樓重新簽署新的按揭契,涉及額外成本。
擔保人及借款人相似之處
擔保人及借款人其實亦有兩個相似之處,首先不論是擔保人或共同借款人,如果未來置業自行申請按揭,銀行計算負擔能力時會將本身擔保或共同借用的按揭供款計算在內,收緊供款入息比率及壓力測試要求。
其次,無論成為擔保人或借款人,若果沒有在物業契落名,未來要置業時,仍然可以首置身份買樓,不會被視為購買第二個物業,要付雙倍印花稅,因為稅務局資料顯示,評定印花稅是根據物業契為基準,而非銀行借貸事宜,具供款能力的擔保人或借款人若未來想置業,並不需為辣稅而煩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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