別以為臨時買賣合約名稱有「臨時」二字,便輕視這張合約,以為資料可以隨時更改,其實臨時買賣合約是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文件,當大家簽署一刻,便要為合約上所列的條款負上法律責任,一旦出錯便十分麻煩。其中填寫業主姓名也大有學問,因為連交易對手也出錯,便等於整宗交易告吹。
名字需與查冊資料一樣
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指引,臨時買賣合約上需要列出業主的姓名、地址及身份證編號,如果是外國人可以是護照編號,而業主的資料必需與查冊資料相符,不能有任何差別。
例如查冊上業主的名稱是「王小麗」,寫成「黃小麗」或「王少麗」固然是大錯,有些人習慣會用簡體字,會寫成「王小丽」,這也絕不容許。另外,查冊上業主名稱顯示是英文「Wong Siu Lai」,大家便不要手多改成中文「王小麗」,假如有其他英文名稱,如「Wong Siu Lai, Carmen」,記得別漏寫「Carmen」。
聯名物業需填上所有業主資料
有些物業是業主聯名,可能是兩個業主,可能是多個業主,這情況下,所有業主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,都要一併填上,一個都不能少。因為很多時,一個業主願意賣樓,未必代表其他業主也願意賣,只要任何一位業主拒絕出售物業,交易也不會成事。
假如聯名有多個業主,有些業主抽不到時間簽約,或是長期在外國未能回港簽約,那是否代表永遠都不能賣樓?也不是,只要該名業主一早到律師樓辦理了授權書,授權另一位業主,甚至是親人代簽合約也行。
公司業主必需蓋章
假如業主是一家公司,必需在臨約上列出公司名稱、商業登記號碼及註冊地址,而資料同樣要與查冊相同。
簽約時亦要留意,除了有股東的簽署之外,也一定要有公司印章方能作實,皆因股東簽名不等於公司簽名。另外,有些公司多於一名股東,必需要所有股東都同意出售物業,並有相關文件證明,例如公司曾舉行股東大會,一致同意出售物業,需要有相關會議紀錄,又或是其他股東授權某股東代簽文件等等。
總之,臨約就是一份法律文件,一旦白字黑字寫下,要更改便十分麻煩,所以在簽署之前,必需要把各條款看得一清二楚,才好動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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