搵樓睇樓時,都會見到單位的建築面積及實用面積資料,其實兩者有何分別呢?
建築面積沒有統一定義
早年發展商均以建築面積來表述住宅單位的面積和計算呎價。事實上,「建築面
積」並無統一定義,較常見的是把一些公用設施的面積,例如停車場、公共走廊、會
所等,計算入「建築面積」內。
舉例說,如果屋苑的會所愈大,每戶要攤分的面積愈多,即單位建築面積亦愈多
,這便可能導致出現逾千呎「建築面積」的單位,實際可用空間或只得一半。因此後
來社會上出現不少聲音,指「建築面積」不能反映單位的實用性。
實用面積定義
到2013年,政府全面實施的《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》(第621章)規定,未落
成和已落成的一手住宅物業的售樓說明書、價單和廣告中,只可採用實用面積表達該
等物業的面積及每平方呎或平方米的售價。因此,大家不難發現新盤或半新盤項目均
只標示實用面積,而未見建築面積。
根據條例,「實用面積」是指該住宅物業的樓面面積,包括露台、工作平台及陽
台,但就並不包括空調機房、窗台、閣樓、平台、花園、停車位、天台、梯屋、前庭
或庭院的面積。在計算住宅物業的樓面面積時,須從圍封該物業的圍封牆的外部開始
量度。面積計算要包括該物業內部的間隔及柱的面積,但不包括圍封該物業的圍封牆
之外的任何公用部分的面積。
至於露台、工作平台或陽台的樓面面積,亦須從圍封該露台、工作平台或陽台的
圍封牆的外部開始量度。面積計算要包括該露台、工作平台或陽台內部的間隔及柱的
面積;如任何圍封牆將住宅物業、露台、工作平台或陽台與毗鄰的住宅物業、露台、
工作平台或陽台分隔,須從該牆壁的中間開始量度。換言之,如果單位的牆身是用作
分間開與其毗鄰的單位,這牆身就能與毗鄰單位分擔;如果單位處於單邊,那麼外圍
的外牆便要「一力承擔」。
市民可自費查閱單位實用面積
按地監局規定,代理須透過差餉物業估價署,或土地註冊處註冊的首次轉讓的買
賣協議中取得的實用面積數據。市民亦可自費於差餉物業估價署資訊網
(http://www.rvdpi.gov.hk)查找有關資料,每個物業每次收費9元,在網頁按步驟輸
入物業資料包括屋苑、樓層及室號,便可查閣有關物業的實用面積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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