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物業產權】「全權擁有」VS「聯權共有」VS「分權共有」有何分別?

香港的物業產權形式多樣,主要分為三種:由單人獨資擁有物業的「全權擁有」,而聯名持有則有兩種,以業權比例區分的「分權共有」,以及「聯權共有」。究竟有何分別?下面一起來看看。

全權擁有

「全權擁有」即是物業的業權全歸一人,業主可以一個簽名就能處理業權的買賣和處理按揭。現時,由於政府的樓市辣招,如非首置的人士買樓需要支付樓價15%的從價印花稅,因此為了不浪費首置的名額,若供款能力許可,不少夫妻都會選擇由一人全權擁有物業,以保留另一方的首置名額。

共同擁有

買物業除了可以單人全權擁有,亦可與其他人「夾份」買入,而夾份的名額以及人數並沒有限制,可以是3人、4人一同買入單位,而且亦不限是近親,可以是與祖父母或是朋友一起買。共同擁有可分兩種方式:「聯權共有」和「分權共有」。

聯權共有

聯權共有俗稱「長命契」。如果夫婦以聯權共有方式買入物業,兩人都會被整體視為同一擁有人。當其中一人身故,該名人士權益將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,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。例如夫婦以聯權共有持有物業,男方身故後,物業會變為女方全權擁有。另外,如要將物業出售,亦需要所有聯權共有人士同意出售。

如果聯權共有要轉名作內部交易的話,要先改為分權共有,將物業業權平均分配,再出售其中一方的業權予另一方。

分權共有

若以分權共有方式買入物業,由不同業主根據他們所付的樓價比例分配業權。比較常見的業權分配有50/50,也有60%/20%/20%等的組合。

業主有權出售自己持有的物業業權,如持有物業的50%業權,則可出售物業50%業權,除非業主與其他持有人協議一同將所有業權一次過出售,否則無權代表其他業主出售他們的權益。不過,如非必要,很少業主會出售部份物業的權益,因為銀行不會為業權不全的物業承造按揭,出售業權不全的半契樓,市值會大大降低。

至於,如果分權共有的其中一名業主身故,物業權益便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,會按其遺囑內容去作出分配。如死者沒有立遺囑,則按照無遺囑繼承法律而去作出分配。

不過無論是哪種聯名擁有方式,如果業權人中間有糾紛,又或者其中一人出爾反爾,簽了合約後卻不願簽樓契,現實情況都會造成無法取得銀行按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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