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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 律 常 識


專業知識

法 律 常 識
1. 業 主 與 買 家 權 益
2. 樓 花 買 賣
3. 大 廈 管 理



3. 大 廈 管 理

1. 多層大廈聯合業主制度
 
  • 與其他業主分權共有土地權益
  • 獨立擁有及全權處理若干業權份數
  • 與其他業主共同使用大廈之公用地方及設施,例如走廊、樓梯、升降機等
2. 公共契約(Deed of Mutual Covenant DMC)
  • 具有法律約束力
  • 對簽約各方及其承讓人或承繼人均有約束力
  • 訂立公契目的
  • - 訂立各業主之間權利和責任
    - 為大廈管理
  • 由發展商與第一位小業主簽訂
3. 典型公契條文
  • 大廈名稱及坐落地段
  • 單位所佔業權及其不可分割的份數
  • 發展商之業權及預留大廈部份及其他權利
    - 外牆可作廣告用途
    - 可為大廈定立名稱
  • 業主繳付管理費之責任
  • 列明公用地方如樓梯、走廊等
  • 列明公用設施如升降機、消防系統、排污系統、電力系統等
  • 各業主互相監察及約束使用其名下單位及大廈公用部份
  • 委任大廈管理公司
  • 成立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立案法團的程序及辦法
4. 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與大廈公契的關係
  • 兩者是大廈管理人之權力來源
  • 由於公契之不公平條款,條例訂入了強制性條款及增訂條款,以補充公契之不足
      強制性條款 - 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附表
      - 管理開支總額的整定,如超出開支總額20%,訂立合約前須招標進行
      - 帳目的保存
      - 經理人開設銀行戶口
      - 特別基金
      - 經理人訂立合約
      - 經理人辭職
      - 法團終止經理人的委任
      -
    -
    如業主立案法團擬終止經理人合約,需最少徵得50%業權份數同意,如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,只有業主委員會,則只能對經理人作監 察而不能夠終止經理人合約
      - 增訂條款 - 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附表8
      -
    -
    如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及未有管理委員會,業主委員會按DMC成立之業主委員會(不論其名稱為何)
5. 大廈管理
  • 介紹
    -
    -
    業主立案法團或由公契所授權的大廈管理人,都有執行公契內載明有關建築物的控制、管理及行政爭議的責任
    - 公契賦予管理人制定屋苑守則(House Rules)利便管理,但守則不能抵觸法律
    -
    -
    根據條例,在採購物料或挑選工程服務等,如價值超過十萬元或相等法團每年預算兩成時(以較小者為準),均須招標承辦
  • 管理公司對業主之行動
      追討欠交管理費及維修費
      - 權力來自條例及公契
      - 經小額錢債審裁處或法院追討
      - 將欠款登記於土地註冊處登記
      - 若業主仍欠款,向法院申請將物業賣出清還欠款
  • 非法建築物
    a.
    1
    違反政府批地條款 - 建築物條例S.24之清拆令影響有關單位,不會影響該受影響單位業主分權共有該土地權益之其他業主
    b. 公契有列明不得改建、或作出違反政府批地條款及建築物條例之行動
    c. 條例建築工程包括
      - 改建走火通道或在天台、平台進行僭建
      - 在防煙明後的樓梯間開設門、抽氣孔等
      - 非法加建鐵籠、簷篷等
      - 安裝外掩門閘、阻塞走火通道
      - 非法接駁喉管,例如將污水渠連接雨水渠等等
6. 業主之間的法律訴訟
  • 侵權或滋擾
  • 如天花滲水,可以滋擾(Nuisance)為理由提出訴訟
  • 若涉及違反公契,管理經理可控告有關人仕
  • 禁制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