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政府實施購買多於一個住宅物業的15%雙倍印花稅(DSD),若市民本身已有一個物業,但想買多一個物業投資或收租,需繳付15%印花稅。不過業主可以透過近親/內部轉讓方式「甩名」,回復首置身份,避免再買入物業時需付辣稅。近親轉讓及非近親轉名大有不同,本文與大家探究兩者計算方法的分別以及是否有慳稅方法。
首先在物業買賣層面,近親的定義為父母、兄弟姊妹、夫婦或子女。近親轉讓需要找律師處理買賣合約,定下交易日期,故需繳交律師費。近親之間轉讓物業可以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 (舊稅率)計算,即使對方原本已有物業,仍以舊稅率計算。舉例丈夫持有一個800萬物業,並轉讓予妻子,即使妻子本身已有物業,仍只需繳交3%稅率,即24萬元印花稅。
另一例子夫婦聯名各持有一個800萬物業的50%物業業權,丈夫將其50%業權轉讓予妻子,則需繳付12萬元印花稅(50% X 3% X 800萬元)。
此外,近親轉讓被視作近親間的資產處理,可獲豁免3年內轉售本需繳付最高樓價20%的SSD。
按上述例子,丈夫將物業轉讓給妻子後,即回復首置身份,可再用「未持有物業」的舊稅率買物業慳稅。
非近親轉讓須繳付DSD及SSD
若是非近親轉讓,假設A先生轉讓物業給朋友B小姐,若B小姐本身沒有持有物業,印花稅可循舊稅率計算。不過若果B小姐本身持有住宅物業,則需要繳付15%DSD。
另外,非近親轉讓不能獲豁免額外印花稅,如果A先生轉讓買入不足3年的物業予非近親的B小姐需繳付SSD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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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頭轉來轉去避稅?
非近親轉讓涉及辣稅較高,不少人千方百計避稅。例如A先生與外父聯名買入物業,而A希望得到物業所有業權,不過由於A與外父非近親,需付15% DSD,故計劃先請外父先轉讓予女兒,即A的妻子,其後妻子再轉名予自己。此做法透過兩次近親交易避稅,不過稅務局有可能認為女兒收購父親業權,短時間內再轉讓予丈夫,非「代表自己行事」,而是代表丈夫行事,目標是讓丈夫取得物業全數業權,有機會追討15%買家印花稅(BSD),以及DSD與已支付印花稅的差額。
遠低於市價轉讓避稅?
另一例子是以遠低於市價轉讓,以繳付較低印花稅,不過稅務局有機會追回印花稅差額。若非近親轉讓成交價過份偏離市價,有機會被視為送讓契,銀行未必會批核交易後5年內的按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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